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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記者張雪地)12日9點,王幫辦律師志願者走進哈市道外區靖宇街道辦,爲30位讀者義務解答了“購買商品房時,應審查出賣人的哪些資質”等有關“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
市民邱先生在現場講述了自己的遭遇:“我2013年初買了一套商品房,並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書》,合同寫明房屋交付的時間是2013年7月18日。可2013年6月,我途經此樓盤時,驚訝地發現自己所購房屋的燈亮着。我上樓一看,裏面竟然有人了。”面對房屋裏的劉女士,邱先生拿出了簽訂的合同,而劉女士也拿出了購房合同與交接單。邱先生趕緊給售樓打去電話,售樓員告訴他,房屋賣給邱先生時,因電腦系統故障,所以並未簽訂聯機備案合同,由於簽單員操作失誤,房屋又出售給了其他人。開發商表示,願意全額退還邱先生的房款,並以銀行貸款利息爲標準,向邱先生支付違約金。邱先生認爲開發商一房二賣,給自己造成了精神和物質上的雙重傷害,以銀行貸款利息作爲賠償標準,不足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對此,黑龍江太學律師事務所王思遠律師答:開發商的行爲屬於一房二賣,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開發商除應返還房款外,還必須對邱先生的損失進行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外,邱先生與開發商之間屬於因商品房買賣合同引發的糾紛,如其選擇以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