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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55歲的徐光羣(化名)碰到一個難題。自己在江北大石壩某樓盤購買的新房還沒有辦理接房手續就已產生了物業費,對此,她十分不解,也不知道這筆物業費她究竟是該交還是不該交。爲此,徐女士遲遲沒有辦理接房手續。
收到接房通知單對費用產生質疑
徐光羣去年年底在江北大石壩某樓盤購買了一套套內面積爲118平方米的洋房,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於今年9月30日前向她交付房屋。
可在今年6月,徐光羣就接到了開發商寄來的交房通知書。並通知她在6月29日至6月30日期間去辦理接房手續。
由於當時徐光羣人在外地,加上她認爲只要自己在商品房購買合同約定的9月30日之前接房,都不算逾期。因此,她並沒按交房通知書的時間去辦理接房手續。
直到9月29日,徐光羣才前往該樓盤辦理接房手續。但工作人員告知她需要交納今年6至12月的物管費共1900多元才能辦理接房手續。
聽到工作人員的話後,徐光羣表示不能理解。物管費不是應該由接房之日起纔開始產生嗎?自己都還沒接房,爲何會產生物管費?在沒有搞清楚情況下的徐光羣,並沒有辦理接房手續。
通知交房規定時間起產生物管費
昨天上午,徐光羣再次到該樓盤辦理接房手續。對於她對物管費的質疑,該小區物管工作人員彭女士稱,物管費是從開發商寄出的交房通知書上所指定的交房日期開始產生。
對於物管工作人員的說法,徐光羣依舊存在質疑。她稱:“該我交的錢我肯定一分不少。但是現在我根本沒有搞清楚到底該不該交,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的約定。”
對此,開發商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員唐先生稱,合同中有明確指出物管費從開發商交付房屋之日起由業主自己承擔,而交付之日則以開發商所寄出的交房通知書爲準。因爲開發商已達到交房條件,也做到了通知義務。如果業主沒有正當理由,即便沒有辦理接房手續,也視爲房屋已經交付業主。記者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