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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安區一村民非法佔用土地建房,有關部門巡查發現後進行拆除。日前,福州市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了這個案例。
今年7月22日,福州市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地礦大隊在巡查時發現晉安區宦溪鎮某村村民正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房,該違法建築地基已打好,正在搭建模板。市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當場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晉安區政府報告。7月24日,晉安區政府組織市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地礦大隊、晉安國土分局、晉安區執法局等執法部門聯合執法,對該處違法搶建的建築實施強制拆除。在執法人員的勸說下,現場違法當事人較爲配合,拆除行動進展順利,拆除面積120平方米。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述案例中,當事人未經批准佔用土地違法建設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了違法建設,政府有關部門有權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本報記者林紅通訊員黃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