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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審判長宣讀判決書時,龔愛愛起立。
當日,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對『房姐』案宣判,龔愛愛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新華社發
29日上午,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龔愛愛因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龔愛愛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庭審理查明,龔愛愛在已有合法戶籍和身份證的情況下,2005年在北京購房時付款30萬元通過售樓人員為本人及其女兒購買北京市戶籍。
2006年8、9月份,龔愛愛讓時任神木縣公安局政委的何生發(已死亡)給她重新辦理戶籍,該局民警張新堂(另案處理)在山西省臨縣公安局克虎鎮派出所以補錄戶籍的方式為龔愛愛辦理了名為『龔仙霞』的假戶籍,後把該戶口遷往陝西省神木縣神木鎮並辦理了名為『龔仙霞』的假身份證。
2009年至2012年,龔愛愛先後使用該身份證辦理了兩套房子的房產證並進行了神木縣艾麗莎購物有限公司和神木縣正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登記,該戶籍信息於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縣公安局注銷。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龔愛愛讓何生發再次給她辦理一個名為『龔愛愛』的戶籍。何生發指使民警張新堂為龔愛愛辦理假戶籍,張新堂又通過他人找到了山西省興縣公安局魏家灘派出所為龔愛愛辦理了假戶籍,後將該假戶籍遷入神木縣大柳塔派出所,並辦理了與其原來真實的身份證號碼不同的『龔愛愛』的居民身份證。該戶籍信息已於2012年1月6日被神木縣公安局發現重戶後注銷,但龔愛愛的身份證未被收回,後龔愛愛又用該身份證辦理了一處房產的產權證。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愛愛在明知其有合法戶籍的情況下,仍然提供虛假信息,通過公安人員為其在山西省辦理了兩個內容虛假的戶籍,進而將該假戶籍遷移至神木縣神木鎮和大柳塔鎮,並辦理了身份證;被告人龔愛愛又借在北京購買房產之機,提供虛假戶籍信息,通過他人非法購買北京戶籍。被告人龔愛愛曾為市縣兩級人大代表,多次偽造、買賣戶籍等身份證明,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根據龔愛愛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焦點
這次審判緣何『罪不涉房』
龔愛愛非國家工作人員
在庭審中,辯方曾稱,陝西省神木縣農村商業銀行系民營企業,龔愛愛既非國家工作人員,也非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對於這一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此前有媒體報道,龔愛愛仍為神木縣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並仍享受分紅。對此,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龔愛愛入股神木縣農村商業銀行應該是事實。但只要沒認定是非法資產,享受股份分紅就屬正常商業活動。
負責調查此案的專案組辦案人員稱,神木縣農村商業銀行是區域性股份制金融機構,屬於沒有集體和國家資金入股的企業法人,龔愛愛的身份情況是該單位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工,非國家公務人員。
未發現起訴罪名外的犯罪線索
負責調查此案的專案組表示,經過對龔愛愛購房及資金來源的調查了解,未發現起訴罪名以外的犯罪線索。
據專案組介紹,1月27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神木警方對『房姐』龔愛愛刑事拘留並展開調查。專案組在調查龔愛愛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的過程中,對龔愛愛購置房產情況做了了解。通過調閱購房合同、租賃協議、交易記錄、銀行匯款電子憑證、個人借據以及當事人陳述顯示:從2005年至2012年,龔愛愛先後在北京購房44套,涉及商鋪、寫字樓、公寓、住宅等,購房合同總價3.9億餘元,其中按揭貸款1.59億元。龔愛愛購房資金主要來源於參與煤炭經營收入、房屋租金、工資收入和個人借款。
專案組在偵查期間,未接到關於龔愛愛經濟犯罪線索。
對備受關注的財產問題,龔愛愛辯護律師在近日給媒體的公開信中稱,本案中,龔愛愛並非國家工作人員或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特殊人員,其財產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系非法獲得,就應認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現相反證據為止。
□專家
被質疑的是房多背後的權重
對於『房姐』龔愛愛房產及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學專家。
針對輿論關注的龔愛愛在北京購房的資金來源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說,購房資金屬於私人財產,如果沒有證據顯示資金來源非法,任何人都無權過問別人的財產,這涉及公民的隱私權范疇。只要購房款目前沒有查到涉及犯罪行為,龔愛愛在北京買多少套房子本身對案情影響並不重要。
陝西省社科院政治與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陳波則指出,『房姐』、『房叔』等案件之所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一是因為房子是敏感話題,中國很多人買不起房子,而有些人手中卻有多套房產;其次,涉案人中有些身份特殊,應該沒有買多套房的資金實力,案子背後是否會牽扯出違法行為,人們會感到疑惑。房多並不奇怪,被質疑的其實不應是房多,而是房多背後的權重。
□相關
4涉案民警被判一年另一民警免予刑罰
昨天,陝西靖邊法院還宣判了與龔愛愛同日受審的另5名涉案民警,以偽造國家證件罪判處1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3名民警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另有1名民警因在案發前主動注銷其假戶籍而免予刑事處罰。
>>張新堂
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法院認定,張新堂(神木縣公安局原民警)身為公安乾警,受他人指使,在山西積極活動為被告人龔愛愛辦理假戶籍,嚴重擾亂了國家戶籍管理秩序,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張新堂有期徒刑1年。宣判後,被告人張新堂當庭表示上訴。
張新堂的起訴書及判決書顯示,張新堂受何生發委托的時間為2008年9月份,而龔愛愛案的起訴書稱龔愛愛在2008年10至11月份委托何生發。對此,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教處稱,『大家都清楚是有這麼回事,但是你說得早、他說得晚,張新堂受委托的時間以龔愛愛案中提到的時間為准,即張新堂在2008年10至11月受到何生發委托』。
玩忽職守罪
>>賀亞玲、王紅霞、張志華、張和平
2008年12月,龔愛愛在山西省興縣魏家灘派出所以姓名『龔愛愛』補錄的虛假戶口要遷入神木縣。賀亞玲(神木縣大柳塔鎮派出所原副所長)未對該戶口的房產或投資企業等相關證明認真審核,在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簽字同意立戶。之後,王紅霞(神木縣公安局戶政股原股長)在未認真審核的情況下,在立戶審批中簽字『准轉』。12月15日,在沒有遷移證的情況下,賀亞玲給該戶口辦理常住人口登記。
2006年10月,龔愛愛在山西臨縣公安局克虎派出所以『龔仙霞』名字補錄的虛假戶口要遷入神木縣,張志華(神木縣北街派出所原教導員)在該戶口所需材料不齊全的情況下,簽字同意該戶口立戶審批。當時主管戶政工作的張和平(神木縣公安局原副局長)簽字同意辦理。
法院認定,張和平、張志華、王紅霞、賀亞玲身為公安乾警,在辦理龔愛愛假戶籍遷入和上戶過程中,不認真審查,通過了對龔愛愛假戶籍的審批,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張和平、張志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賀亞玲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鑒於王紅霞在案發前主動注銷龔愛愛的假戶籍,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被告人張和平、張志華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賀亞玲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王紅霞表示不上訴。
本版綜合京華時報記者懷若谷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