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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批准《貴陽市溼地公園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溼地公園內,遊客在未經允許的區域宿營、燒烤、吸菸,最高將被罰款200元。
另外,《規定》還明確,溼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爲:採摘花木、踐踏花圃;在未經允許的河段或者水域釣魚、游泳、划船;未經允許使用擴音設備;洗滌、漂染,亂扔垃圾;損毀綠化、公共設施。同時,未經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禁止在溼地公園內放生動物。一旦違反,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
《規定》還明確,在溼地公園內捕捉陸生野生動物,或者未經同意捕撈水生動物的,責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明確,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執照覈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禁止擅自搭棚、擺攤、設點以及在經營場所外兜售商品。一旦違反,拒不改正的,予以取締,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除應急搶險等執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和殘疾人專用車、兒童車、保潔車等非機動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溼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溼地公園。(貴州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