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記者從海南省海口市住建局獲悉,由於2008年頒佈施行的《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已不適合當前管理工作的需求,海口市對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制定出《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對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退出管理、騙取保障資格等問題做出新的規定。該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套型建築面積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爲主
海南房產海口市廉租住房以套型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爲主,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大於50平方米。政府統籌投資通過市場收購或租賃普通住房作爲廉租住房房源的,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可適當放寬。
實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兩種保障方式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
實物配租是指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向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貨幣補貼是指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向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由其自行通過市場承租住房。
滿30歲常住城鎮戶口的單身居民,可單獨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爲單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孤兒或年齡屆滿30週歲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作爲申請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申請人應當持如下材料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書;(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婚姻狀況證明;(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收入及財產等情況的相關證明;(五)申請人簽署的同意接受對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覈查的書面承諾;(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廉租住房可申請跨區域調換
廉租住房配租後,保障對象之間協商同意需要相互對換廉租住房配租居住的,經保障對象提出申請,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辦理相關住房配租調整手續。
廉租住房配租後,承租人需要跨轄區調整租住廉租住房的,應當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經區覈實同意,在存有房源的情況下,可辦理相關手續。承租人重新申請並配租廉租住房的,原住房租賃關係合同應當終止並退出原配租的廉租住房。
保障標準內,低保戶免收租金
對於享受海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對象家庭,免收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築面積標準內的住房租金。已配租廉租住房建築面積超過申請人家庭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築面積的部分,按政府規定的住房租金標準收取。
每年3月底前需如實申報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月底前以書面或通過電子網絡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成員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財產值等情況;未及時申報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催報。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覈實,並對保障實施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轉讓、出租、出借廉租住房等將被取消資格
將配租的廉租住房轉讓、出租、出借的;擅自改變住房結構和用途且拒不整改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的決定;已經實施保障的,應當同時解除已簽訂的保障協議,終止住房貨幣補貼或收回所配租的住房。
以虛假材料騙取廉租房的5年不得再申請
申請人以虛假資料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或申請購買及租賃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資格。租賃期間,承租人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使用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對爲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部門依法查處。(南國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