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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想靠賣地來取得貸款,將被套上“緊箍”。昨日,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中國銀監會江蘇監管局聯合下發《關於覈定土地儲備融資規模有關問題的意見》,以規範和強化土地儲備監管,將土地儲備融資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合理和可控範圍內,防範金融風險。《意見》實施後,江蘇省各地每收儲、出讓一塊土地,都要經過國土廳等部門審覈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決定。該《意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土地儲備機構實行名錄制管理,其債務情況應如實反映在省財政廳統計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中。土地儲備機構融資實行融資規模控制卡制度,該卡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等部門聯合監管。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可融資規模,要根據省財政廳覈定的土地儲備機構本年度債務餘額限額、土地儲備機構上年度末債務餘額確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及時清償相關債務,在逾期債務清償完畢前不得申領融資卡。
《意見》還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儲備機構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應出示融資規模控制卡,並在覈定的年度可融資規模內融資,不得超規模融資。9月30日前已發生的融資,計入2013年累計發放貸款總數;超過可融資規模的,本年度不再發放融資規模控制卡。
對此,南京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人表示:江蘇這一做法爲全國首創,但他們目前尚未接到通知。一直以來,他們執行的收儲方式爲“一年一報”,即土地儲備機構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向南京市財政局、南京市國土局、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三家進行申報,由南京市政府批准。土地融資也沒有規模控制,一般根據每幅地塊的具體情況,經相關機構評估後就可以辦貸款,並沒有明確融資規模的控制額度。
而昨日《意見》中的“每收儲、出讓一塊土地,都要經過國土廳等部門審覈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應出示融資規模控制卡,並在覈定的年度可融資規模內融資,不得超規模融資”等新規定如何執行,他們也在等待具體細則出臺。據瞭解,南京市列入國家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除市土地儲備中心外,還有高淳、溧水、江寧、江北、鼓樓等區屬的儲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