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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時,時常出現因交付使用條件不符而發生糾紛的情況,針對這一問題,《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就補充完善了交付使用條件和公示程序,昨天上午,大會分組審議了二審《草案》。
接房先看公示還得保留30天以上
買房時售樓小姐介紹的樣子,當你購房接手後,是不是一樣?說了不算,你最好先看看開發商在售賣時的承諾書。同樣,當你接房時,房子是不是達到了交房條件,也先看看公示。別擔心看不明白,二審稿對商品房交房條件有了更細緻的規定,一一比對,就能看出問題。
二審稿對基本生活配套設施部分逐條陳列:住宅生活用水要納入城市自來水管網;住宅用電要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小區附近有燃氣管網,完成住宅室內外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燃氣管網相接;小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住宅小區的綠化建設已按照園林管理部門審覈通過的方案完成,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完成的,應當確定綠化建設完成期限並在小區內公示等內容。
同時,還規定房產企業應在交房前五天於顯著位置公示上述條件達標情況,且不能少於三十天。
取消房產企業設立准入門檻
開發商把房子建一半,資金斷鏈,房子就可能出現爛尾的風險。爲了避免業主利益受損,一審稿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不過,在二審稿中,這一條款被刪除。這是基於工商登記制度的國際通行做法是實行“寬進嚴管”,且通過提高註冊資本金,設立門檻也可能將一些小型房地產企業排除在市場外,有違平等競爭的原則。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明確了項目聯合建設的條件。如:項目聯建應當符合項目已取得管理部門批准項目建設的文件,已確定建設規模;取得項目土地使用權,支付完土地出讓金;聯合建設各方中至少一方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聯建,應當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