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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霍仕明
本報見習記者韓宇
短時間內完成集體土地徵地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壓力,令部分地方政府追求行政效率忽略徵地拆遷應有的法律程序;如何實施徵地拆遷法律規定尚不明確,也容易引起行政爭議。
今年年初,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歷時5個月,梳理近3年全省此類1427件行政案件基本情況後,形成《遼寧省集體土地徵地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報告》。遼寧省政府相關領導分別對報告作出批示。近日,省政府將報告轉發給各市政府及各廳局,要求認真研究、落實報告中就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對策建議。
今天上午,遼寧高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了報告中的9條對策建議。遼寧高院院長繆蒂生表示,人民法院要有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學會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儘管遼寧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取得一定進展,但與南方一些省份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對此,報告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學習借鑑先進省份經驗,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訴訟義務情況的考覈力度。在倡導和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方面,形成常態長效、持續發展的有效機制,真正達到處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時,應當杜絕只委託律師出庭應訴的做法。
針對徵地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夠明確,補償安置沒有統一標準的情況,報告建議,制定統一的集體土地上徵收房屋法規,使徵收拆遷有法可依;制定統一的土地徵收補償辦法,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分開補償。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徵收程序和救濟程序。
同時,及時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需由各地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使相應工作有章可循,以利於化解矛盾;明確公共利益界定標準,尤其是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舊城區改建標準予以明確。
“政府作爲公共利益的代表,應當明確自身定位,同時要改變依靠出讓土地使用權獲取大量資金以謀求城市發展的思路和現狀,加強對徵地補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報告建議,明確政府在徵地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中的職能定位,樹立應有的公信力。相關部門也要理清行政管理職責範圍,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公司、評估公司、拆遷公司的監督管理,對在拆遷中的違規行爲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制裁;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改進工作作風。
信息公開保障當事人知情權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引起農民不滿導致行政訴訟的主要原因,是其知情權等得不到保障,補償安置政策不透明、不公開,徵地拆遷工作方法簡單等。
報告針對此類情況建議,在徵收工作前期,要全面公開各項徵收補償法律政策規定,積極做好政策宣傳、思想發動和輿論引導;在徵遷過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各個階段需要公佈和公告的情況,要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公佈,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相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作爲不公開相關信息的藉口。
報告還建議,應嚴格履行農村土地徵用正當程序,通過加快工作節奏等措施提高徵地效率,堅決杜絕爲了項目進度而故意違法現象的發生。
報告指出,在行政機關認定違法建築方面,存在執法人員程序意識不強等問題。建議明確處理違法建築規則,不能一概而論,還需尊重歷史,並結合建築物建成時間、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當地執行法律法規情況,不能僅以未登記或未經批准爲由,將被徵收人建成數十年的房屋認定爲違法建築,進而不予補償。
重視抱團維權源頭預防爭議
報告分析指出,在一些徵遷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形成利益共同體“抱團維權”,容易釀成羣體性行政案件。
“基層政府要避免公司化發展模式,不能把管理城市等同於經營城市,在運用行政權力推進城市化進程的同時,不能忽略普通百姓的民生需求和由此帶來的穩定風險。”報告建議,要建立健全土地徵收各方主體對話和談判機制,暢通土地徵收爭議行政救濟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在推進各項重點工程時,要把工作重心放在開工前的政策宣傳動員和土地徵收安置補償費足額及時到位上,源頭預防和減少爭議。
報告還提出,各級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訴訟中化解和配合法院化解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認真落實並及時反饋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更加重視通過協調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理解和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針對各地開發區管委會普遍在行使政府管理職責,存在越權執法的現象,報告建議,儘快明確各地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權限,並僅限於國家、省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的特定經濟管理權限。
繆蒂生表示,全省各級法院要運用好行政審判白皮書制度,增強與行政機關良性互動,不斷提高行政審判能力和水平,盡最大努力化解官民矛盾,維護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心中的形象。
本報瀋陽9月8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