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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黃某乘朋友的車在小區內與他人發生矛盾,雙方發生口角和衝突,黃某被對方刺傷身亡,其家人認爲小區物業應當對此負責,於是起訴小區物業索賠。記者昨天從大興法院獲悉,該院已作出判決,判令物業公司賠償19萬餘元。
據介紹,去年3月16日21點左右,黃某搭乘朋友的轎車從大興區舊宮鎮上築家園小區駛出。男子張某則從小區出口處逆行駛入小區。在會車時發生了矛盾,雙方下車理論很快便升級爲肢體衝突。在衝突中,張某突然掏出刀子,刺傷了黃某。雖然黃某被很快送往醫院急救,但最終還是因爲傷勢過重而死亡。
事件發生後,黃某的丈夫認爲,小區物業監管不嚴,使張某的轎車違規逆向行駛進入小區,與黃某乘坐的車輛會車發生矛盾,引發了最終的嚴重後果,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因此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區物業賠償各項損失40萬餘元。
物業公司辯稱,黃某是和別人發生衝突而身亡,物業方面在小區門口設置了出入口標誌,因此不該對此事負責。
法院審理認爲,物業公司作爲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對小區業主及共同居住人負有安全保衛義務,本案中導致受害人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張某的加害行爲,但小區保安將張某的車輛從車輛出口處放入小區,使得兩車會車時發生衝突,該行爲也是加害行爲發生的誘因。物業公司應在其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9萬餘元。(記者張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