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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家住遼寧錦州古塔區的村民王某做生意缺錢週轉,於是向同村張某借款7萬元,並出具了借條,王某在借條中“借款人”後面寫的是自己的小名“王三兒”。不久前借款到期,但王某竟以“王三兒”不是其本人爲由,拒絕償還借款。張某一怒之下將王某告上法庭,經法庭調解,借款人承諾儘快還款。
律師分析(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馮璐):借條作爲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表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一定金額的債務。債務人在借條中親筆簽署姓名是爲了確認債務的履行主體,至於是簽署身份證上的姓名還是小名、筆名,法律上並無限制,只要能夠通過簽名鎖定債務主體即可確認債權債務關係。
本案中,王某在借條中籤署的姓名雖然爲其小名“王三兒”,但債權人張某通過同村鄰居證明“王三兒”與王某爲同一身份,排除了存在其他主體的可能,如果能再通過司法鑑定確認借條系王某親自所寫,那麼即便王某拒不承認其爲借款人,法院仍可依法確定王某的債務人身份,進而判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提醒:
在簽署相關法律文書時,一般應當簽署身份證上記載的姓名。如果簽署的不是身份證上的姓名,可以通過證人證言、資金流向及筆跡鑑定等方式來證明。當然,這無疑會給債權人帶來繁重的證明責任。
徐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