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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則楚
報載,昨日廣州市紀委發言人梅河清在發佈會上透露,根據省委巡視組在天河區巡視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要求,廣州市委已成立專項整改工作組,對廣州市冼村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冼章銘等班子有關成員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問題開展調查。梅河清在介紹冼村班子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問題時,用了“影響比較惡劣”的字眼,但沒有進一步透露相關情況。
其實,在村民委員會一級,村長獨攬大權,在賣地和土地合村物業租賃上,避開村民大會,直接出賣村民利益以求自己發財的事是路人皆知的事。據全國的不完全統計,近20%以上的村幹部被查實有受賄犯罪的事實,就是一個明證。
冼村的村委會同樣也是如此。據稱,1985年廣州市政府徵收黃埔大道以北1200多畝農田,所有的徵地款都裝進了冼村班子成員的腰包;1995年黃埔大道以南珠江新城農田徵地款6億元也未向村民公開交代過,不知去向;1995年政府給徵地後勞動力人口生活安置補償款3887.1萬元,當時冼村纔有1126人,冼村班子多報勞動力人口3085人,貪污3887.1萬元。而且冼村班子未經村民同意擅自更改合作協議,將48%的股權拱手轉讓給開發商,把集體與開發商共同開發的土地、商業辦公樓收益分成由原來村集體佔78%,變爲開發商佔78%,從中獲利,還私自以超低價格6000萬元轉讓6.8萬平方米商業辦公樓,低於市場交易價格幾十倍。
這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按《村民委員會法》的規定,都是應該通過村民大會進行表決的,超過半數通過,纔可以實行的。其中,徵地款、生活安置補償款,都應該屬於村務公開的範疇,應該向村民羣衆公佈的!但事實上卻變成了村委會及其村長的個人財產,任意或按上級要求低價出賣,把村民的具體利益作爲向上級邀功的砝碼。
在華南快線同和鎮段徵地的時候,就有村民向我反映:同和這邊徵地由鎮村來進行,價格比起天河那邊徵地要逐戶與被徵地農民商談相比,天河那邊高出幾倍都不止。按照土地承包50年不變的規定,徵地就應該和具體土地承包者來談補償條件,而不應該由村委會來代表。只有集體公共用地的徵地,才應該由村委會去談。
是我們的土地制度強行規定了國家壟斷集體土地出讓的第一手市場,農民的集體土地實際上只能賣給國家而不能直接賣給開發商!把農業用地改爲商業用地並提高其容積率之後的土地價格收益,都變成是國家的。這纔是國家賣地收入巨大,而農民賣地是血本無歸的根本原因。也正是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之下,村幹部纔會鋌而走險大肆貪污。
冼村班子的問題,實際是中國廣大城中村村委會的問題,我們必須對集體經濟的所有經濟活動,都應該規定必須有村民大會的表決這個環節,而且表決結果的執行,必須公開,讓村民對村集體的所有決定都一目瞭然。只有這樣,纔不會有冼村這樣的窩案。
村改居之後,村集體經濟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但村民都是股東,其土地徵用、土地轉讓和租賃同樣要經過股東大會!我們的政府在維護村民和股東利益的同時,應該要求所有合同的簽訂都必須出示村民大會的記錄,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村民利益不受侵犯。
在城中村改造的時候,對於城中村的那套嚴重侵犯村民利益的強拆,我們必須牢記:民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以村務完全公開取信於民,以逐步將村委會的權力歸還村民大會的制度建設取信於民,纔可以杜絕冼村窩案這種現象。
(作者爲省政府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