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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兩年之久的“家”被人無聲轉移,認爲房屋出售人夫婦的財產分割協議侵犯了自己利益的方雲,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訴訟。近日,章丘法院判決撤銷此前作出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實施後,章丘法院審結的首例第三人撤銷之訴。
2010年5月,方雲購買了李香名下的一套房產,一次性交付全部購房款後拿到李香的房產證,方雲於同年12月搬進了自己的新家。豈料,李香的離婚風波竟然給了自己這個外人一記悶棍。
2012年10月,李香的前夫張勇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房產。當事人張勇對法院隱瞞了該房產已出售給方雲的情況,騙取法院民事調解書,將早已出售給方雲的那套房產轉移到了自己名下,並要求方雲搬出該房。方雲得知情況後,認爲張勇是通過惡意訴訟的行爲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將張勇與李香列爲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民事調解書。
章丘法院受理該案後,查明事實,認爲張勇在明知該房產已出售給方雲的情況下,通過惡意訴訟,騙取法院調解書的形式獲得房屋所有權,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撤銷之前的民事調解書。
“這樣的案例並非個別”,承辦法官介紹說。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利用調解進行訴訟欺詐的現象尤爲突出。譬如,婚姻訴訟中假離婚意在逃債;物權糾紛中侵害案外第三人的財產……出於更爲有效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列入新《民訴法》第56條“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之前,第三人發現自己利益受損的,只能通過申請再審制度實行救濟。撤銷之訴賦予了第三人不經審判監督程序,直接起訴的權利,作爲第三人的另一種救濟途徑,這不僅有利於減少當事人訴累,而且具有遏制虛假訴訟行爲的重要意義。(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通訊員曹琳喬宇記者崔豔紅)
標籤:轉移方雲第三人李香民事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