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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便利偷用公章,一村委會職工僞造房屋權屬證明,將自己和他人的房屋反覆變賣獲利204.5萬元。昨日記者從東湖高新法院獲悉,該職工犯合同詐騙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3年。
2011年,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某村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村民陸續分得一些新房,但大多數還未入住。時爲該村委會職工的李某也是當地村民,由於不在村裏住,於是決定把房子賣了掙點錢。
同年4月6日,他將屬於自己的一套還建房轉賣給吳某,但很快房價上漲,李某認爲自己吃了虧。由於對分房政策和情況十分了解,於是他想到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將他人的房子“假賣”。
去年3月,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空白信紙上偷蓋了村委會公章,冒用官方名義開具了幾張虛假房屋權屬證明。他委託嚴某、易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爲自己介紹買主,將屬於他人的房屋謊稱自己所有進行出售。
僅一個多月的時間,在嚴某等人的介紹下,李某共將8套房屋轉賣給5人,共獲利201.5萬元。其間,一名受害人曾某從李某手中購買兩套房屋時,提出還想要一套住房。於是李某將已轉賣給吳某的房子以3萬元的價格,僞造假證明後再次轉賣給曾某。
在衆多受害人報案後,去年9月李某被警方抓獲。法院認爲,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自己所屬的房屋反覆出售,並擅自將他人的房屋開具虛假權屬證明,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