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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入住9年了,原房主的戶口還沒有遷走。家住工業北路的楊先生直犯愁:孩子今年已四歲了,再不辦理落戶可能會影響上學。12日,歷城區王舍人派出所對此事有一個“折中”的處理方式:原房主聯繫不上戶口遷不走,楊先生可以先落戶,新舊兩個戶口暫時共存。
近日,楊先生向記者反映買房落戶的煩心事。2004年,他在工業北路40號買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一切手續齊全,在辦理了相關手續之後,楊先生和妻子就入住了。四年前,楊先生有了孩子,開始考慮孩子落戶,但是到了派出所後發現,房子上還落着原房主前妻的戶口,自己無法辦理。
“買房時還沒有孩子,就沒太在意戶口的事。”楊先生說,合同裏也沒有約定戶口遷移的時間和違約賠償等。四年前,爲了給孩子落戶,楊先生輾轉找到原房主,希望聯繫到其前妻,原戶主答應一旦有其前妻的信息,會幫忙轉達,但一直沒有音信。無奈,孩子先落戶在楊先生的工作單位。
這樣一拖就拖到了今年7月,楊先生再次到派出所要求將孩子的戶口遷到房屋所在地,卻發現原戶主前妻的戶口還沒有遷走。“我多次找過派出所,工作人員稱可以協調處理。”
12日下午,記者跟隨楊先生來到歷城區王舍人派出所。原房主王先生也來到現場。瞭解了有關情況後,派出所工作人員稱,買了房子卻因爲原房主戶口“空掛”,導致自己戶口無法遷入的情況不少。如果原房主本人不願遷出,公安部門也無權強制清理。
楊先生寫了一份戶口遷入申請後,工作人員爲他辦理了落戶手續,拿到新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楊先生心裏的大石頭落了一半。“現在畢竟是兩戶人家戶口在一起,萬一以後她的孩子也需要落戶,直接落在我的房子上,這樣不就亂套了。”楊先生說,他還會繼續尋找原房主前妻,爭取儘快把她的戶口遷走。
公安部門提醒,在籤購房合同前,買房者應該先要求原房主把戶口遷出去,消除後患。記者喻雯任磊磊實習生劉嬌郭凱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