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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住改商要征得整棟樓業主的同意羊城晚報記者鄧勃攝
羊城晚報記者張林
『未經批准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五倍至八倍的罰款。』
昨起,《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在市法制辦官網公示。對比1997年版的舊條例,條例在『特別規定』部分新增了對歷史建築保護的規定。此外還規定,房地產項目欲改規劃,須先暫停預(銷)售,取得利害關系人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若對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還需給予補償。
亂拆歷史建築最高處8倍罰款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築。因嚴重損壞難以修復確需拆除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報省規劃主管部門和文物部門批准。
目前,違法拆除歷史建築最高只能罰款50萬元,在日前的金陵臺、妙高臺被毀事件中,此一處罰限制已遭多方詬病。對此,條例創造性地將處罰標准與周邊房價掛鉤。即未經批准拆除歷史建築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五倍至八倍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均可向規劃部門報告。經論證確認需要保留的建築,即進入預保護期,為期一年的預保護期內,該建築不得損壞或者拆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因預先保護而造成的合法權益損失的,政府依法給予補償。擅自損壞、拆除預先保護的建築的,由城管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已經損壞或者拆除房屋在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房屋價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房地產項目欲改規劃須先停售
房地產項目隨意改規劃,侵害業主權益現象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去年年初,市規劃局曾規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經審定後應當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申請修改的,應當報經原審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采取批前公示、座談會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昨天公示的條例進一步細化上述規定: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作為商品房預(銷)售合同附件的房地產項目,其建設單位申請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應當先暫停預(銷)售,並取得利害關系人和建設項目抵押權人(例如銀行)的書面同意。
條例還規定,依法修改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因公共利益修改規劃許可的,由政府予以補償;因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修改規劃許可的,由規劃修改的申請人予以補償。
住改商須征得整棟樓業主同意
去年年初,市規劃局征求意見稿中曾表示,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擅改房屋用途按照每日每平方米50元的標准處罰。
而條例則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規定。條例規定,變更房屋權屬登記涉及改變房屋用途的,房屋權屬人應當報經規劃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房屋用途變更期限繳納土地出讓金差額。房屋用途變更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關於用地兼容性或者房屋適建性的規定,同時不得影響房屋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規劃部門批准前應征求意見,其中住宅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當征得本棟建築物內全部業主的同意。
條例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非常明確。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的,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改變用途部門建築面積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收益差額一倍至五倍的罰款。同時,國土房管、消防、衛生、環保、工商等部門違反上述規定核發房屋證照的,房屋證照無效。對相關利害關系人造成侵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相關責任人應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眾有權參與規劃制定修改
目前,市規劃部門已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與調整、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兩個領域實行了公示聽取意見制度。條例進一步提出了在規劃制定和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全過程建立公眾參與制度的要求。
條例表示,除涉及城鄉基礎設施的城市給排水、城市供熱、供氣、防洪及城市電力、防汛、人防等國家秘密的規劃內容,公眾均有權參與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
編制階段,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編制機關應依法將規劃草案在報刊、本部門網站、居(村)委公示欄上公告,並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審議階段,公眾、媒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代表等均可申請旁聽規劃委員會會議。
規劃監督檢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反饋途徑
公眾的意見或建議請於2013年8月22日前向市法制辦反映或提交。具體途徑如下:
1.在新浪微博『廣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過網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見』欄目提交;
3.郵寄至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政編碼:510032);
4.傳真:83123286;
5.電子郵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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