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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曉晴、通訊員邱小華報道:佛山市民肖先生花108多萬元買新房,結果發現套內面積縮水2.94平方米,等於他多交了三四萬元房款。爲此,肖先生堅持維權一年多,最終在本月7日通過法律途徑向開發商討回4萬多元房款及利息。
2010年12月底,肖先生看中了佛山市禪城區灣樑路某樓盤的一套房,隨即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根據合同,房屋建築面積113.50平方米,套內面積87.84平方米,套內面積單價爲12575.48元/平方米。
隨後的4個月時間裏,肖先生將購房款108萬多元匯至開發商指定賬戶。去年9月14日,他從保安處收到開發商寄送的《舊業主介紹新業主購房優惠和領取辦證資料及房屋實測面積通知》,才知道自己的房子總建築面積爲111.04平方米,套內面積只有84.88平方米,套內面積“縮水”2.94平方米。
不願吃虧的肖先生反覆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和購房合同,瞭解到合同約定面積與實測面積相差超過3%以上,買方就有權選擇退房。而實際上,2.94平方米的誤差已經超過了其購房合同約定面積的3%。據此,肖先生多次與開發商商量解決方法,希望能退房還錢,卻均遭推搪、拒絕。一氣之下,肖先生一紙訴狀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購房合同,並返還房款、利息共計近124萬元。
開發商辯稱,之所以拒絕退房,是因肖先生的申請已經遠遠超過合同約定的15天退房申請期限。開發商出具EMS底單證明,其在2012年5月和2012年9月先後兩次寄送通知給肖先生,告知其房屋實測面積,肖先生提出退房申請的時間距離其第一次得到通知之日,已經超過3個月,遠遠超過15天退房申請期限法院認可。
法院審理認爲,肖先生的退房申請確實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期限,其無權解除購房合同。不過,法院判令開發商返還“縮水”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共計4萬元給肖先生。
7日,禪城法院公佈,肖先生堅持維權一年多,最終向開發商討回了4萬多元房款及利息。
標籤:開發商退房房屋實測面積購房合同套內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