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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武漢交管局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從8月1日起,對在非嚴管路段的輕微違停,實行前兩次警告、第三次才罰款等20項措施。據悉,這樣的“從寬處罰”已由武昌區實踐了15個月。
前不久,太原交警的“溫情罰單”成爲一段佳話。但“溫情罰單”並未超越人情世故層面,武漢交管局的舉措,卻是將其制度化,這樣的轉變,應當肯定。
作爲司機,少不了與交警打交道。司機與交警的關係雖不像小販與城管的關係那樣緊張,卻也不容樂觀。並非所有的違章都是出於惡意,有時候是粗心大意,有時候是交通意識淡薄,甚至有時候是交規本身的模糊,但處罰的剛硬常常讓人覺得委屈並且不服。
處罰本無可厚非,這不僅因爲規範的交通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更是公共安全的前提。司機理解交規、配合交警是理所應當。開車不是過家家,所以不能一味奢望“溫情罰單”,最根本的還是要樹立明確的規範。
相對明晰的交通違法行爲無論扣分、罰款還是其他處罰,都有明確規範,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像輕微違法,彈性空間其實很大,一些地方的處理措施就不一樣。公安部2008年規定了7類輕微交通違法可免處罰只口頭警告,同年濟南規定12種輕微交通違法不再罰款,執勤民警可通過溫馨提示、警告、教育後予以放行,重慶在2012年曾發佈《重慶市公安機關道路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其中規定21種輕微違法在具備相關前提的情況下,不罰款不記分。
通俗地講,輕微違法就是可罰可不罰,實際上有很大的模糊性。可罰的標準是什麼,不罰的標準又是什麼,爲什麼今天還是可罰的,改天就可以不罰了,從一些地方的現實來看,有時會顯得隨意。明確那些從寬處罰的交通違法類別,爲人樂見,但本質上還是建立規範標準,處罰、不處罰,都得有章可循,爲人信任。(評論員肖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