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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豐臺法院今天(27日)審理一起購房合同糾紛案,當事人買房期間遭遇新政,不滿多付30多萬個稅,要求退款解除合同。
張先生起訴稱,爲了方便孩子上學,決定賣了自己在順義的房子,然後買一套南三環的房子。今年1月20日,他簽約購買陳女士房屋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50萬元。之後開始繼續籌錢。
張先生:春節期間我是在籌錢,把我的房子先付了,原來的貸款我先給還完,然後我把房子我不是賣給別人了嘛,正在辦那些東西的時候,然後2月26號出來了國五條,27號呢房主給我打電話說,國五條了稅20%的事兒你關注一下,你趕緊看看,因爲我在北京外地人滿5年我可以把我的房子賣了再買別的,但是不能同時有兩套嗎,國五條裏只有這個稅對我是一個最大的限制,因爲其他的東西我覺得把我的房子賣出去,我就有權利買他這房子。
合同繼續履行,張先生需多支付多達34萬3千元的個人所得稅。對此新增的稅費,雙方多次協商未果。4月24日,陳女士將涉案房屋進行了抵押。爲此,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要求判令陳女士返還房屋定金、首付款,支付違約金等共計96萬3千元。但陳女士卻認爲是張先生違約。
陳女士:我的合同上都有寫,3月20日我們就應該交房的,你覺得如果一切順利履行,你覺得有稅嗎?正常履行的話根本沒有關係啊。
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判決。(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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