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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這個詞對廣大公衆來講並不陌生,電視、廣播、報紙以及很多商品的外包裝上,幾乎隨處可見,不過以後很有可能不會再見到“馳名商標”或“中國馳名商標”的標示了,26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審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法之所以要加進這樣的規定,就是因爲很多馳名商標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問題。幾乎絕大多數消費者都以爲,對某品牌商標認定爲馳名商標,是商標管理部門對該品牌商品質量或服務的一種肯定,是一個榮譽稱號,而且具有長久的效力。事實上,這是一個很大的認識誤區,馳名商標,只是在兩個品牌發生商標侵權糾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機關在裁定時,對某品牌商標知曉度、影響力的一種認定,而並不是一種榮譽稱號。也就是說,認定某商標是馳名商標,離不開有侵權糾紛的案件,只有當一個商標被侵權時,纔可能通過認定來保護該商標的知識產權,這就是馳名商標認定所遵循的“個案處理,被動保護”的原則。馳名商標只是一個指稱商標保護範圍的法律概念,並不具有商品質量和服務品質高低的評價含義,因此也有馳名商標“此案是,彼案不是,此時是,彼時不是”的說法。
正是利用消費者的這種認識誤區,一些商家才把馳名商標當成一種榮譽稱號,用以提升自身的影響力和銷量。有報道表明,掛上“馳名商標”的名頭,銷量能提升六七個百分點甚至更高。企業頭上頂着馳名商標的稱號,帶來的各種附加利益自不必說,很多地方也把擁有馳名商標的數量作爲衡量發展成就的指標之一。有好處自然有人追逐,但目前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是很嚴格的,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行政裁定方式,也有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或經授權的基層法院的司法認定方式,前一種方式涉及商標管理最高職能部門,認定的手續繁雜,時間漫長,因此很多不法企業就處心積慮僞造被侵權的司法案件,通過地方法院裁定獲得“馳名商標”稱號,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基本看不到被告提出上訴。此類案件爲數不少,恕不舉例。
鑑於馳名商標被扭曲而產生的這些“副作用”,特別是很多企業,只注重商標品牌而忽視產品質量以及對消費者的誤導作用,這次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審,規定企業不得拿馳名商標來作宣傳,可謂找到了病根。剝去被附加在馳名商標身上的各種利益,不僅能有效遏制一些企業的弄虛作假衝動,更是爲了讓馳名商標迴歸其法律意義。對於企業,也應該認識到,要想事業更加長遠,不要汲汲於什麼馳名商標之類的金質招牌,而應該踏踏實實做產品,誠心誠意搞服務,消費者的口碑是最好的招牌,打動消費者的商標纔會更“馳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