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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的颱風下,寶山通河二村一名50多歲的呂女士剛出門就被高空飛來的玻璃砸中當場死亡。日前,寶山法院判決122號樓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死者家屬80萬餘元。
颱風刮落大樓玻璃砸人
2012年8月8日爲颱風天氣,當天上午7時許,家住寶山區通河二村122號的施女士從大樓走出,正巧看見大樓北面一塊玻璃砸到一名婦女頭上,被砸者倒地。施女士遂即上前,並報警叫救護車。
被玻璃砸到的是呂女士,經120搶救當場確認死亡。
10點30分許,警方在現場勘察時,又有一塊玻璃從122號大樓墜落,就落在屍體旁邊東南側5米處,警方還發現該大樓11樓電梯大廳一塊玻璃在臺風中搖晃,便當場取下,同時發現該大樓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老化嚴重,警方推斷14樓至16樓有三個地方的三塊玻璃均是在臺風期間墜落的。
物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事發後據民警排查,事發時墜落的玻璃僅可能來自118號及122號兩幢大樓,但118號大樓玻璃均完好,122號大樓居民家中玻璃均完好,但公用部位玻璃存在缺失、損壞。另據目擊者施女士出庭作證,可以反映事發當時呂女士確係遭玻璃砸傷倒地,雖未有目擊者看到砸中呂女士的玻璃從何處墜落,但事發現場墜落的玻璃來源於122號大樓公用部位存在高度之蓋然性,被告作爲該大樓物業管理單位理應對此承擔責任。
事發當天系颱風天氣,在事發之前的8月6日,被告曾張貼通知請居民做好應對臺風天氣的準備,可以反映當時被告已充分了解到颱風天氣即將到來,故應及時對公用部位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被告認爲颱風天氣,居民擅自外出也該承擔部分責任是沒有理由的,雖然當天系颱風天氣,但並沒有法律說居民就不可以外出,致呂女士死亡之原因系被告未能事先消除玻璃墜落之安全隱患,致當天玻璃墜落砸傷呂女士,故被告對本起事故存在過錯,理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