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買過房的消費者都有這樣的經歷,如果申請貸款,商業銀行、公積金中心要求消費者須交納數目不少的房產評估費,纔可繼續申請貸款。昨天,北京市消協等18家維權單位共同呼籲:對抵押物、質物的評估是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職責與義務,不應轉嫁給消費者。國家有關部門早就有明文規定,評估費原則上應由商業銀行承擔。
消協組織的主要依據是: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上述法條明文規定,對抵押物、質物的評估爲商業銀行應承擔的職責與義務。
2006年原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也規定:“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託,但商業銀行與貸款申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該條文明確規定:評估費原則上由商業銀行承擔。
“買過房的消費者都深有體會,除數目巨大的購房款外,還須支付契稅、印花稅、房屋產權登記費、物業維修基金、擔保費、中介費等。”市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此多的費用支出已經讓購房人苦不堪言。如果任由評估費這類不合理收費項目長期存在,不僅增加購房人的負擔,也妨礙擴大消費,部分商業銀行轉嫁房產評估費的做法,涉嫌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18家維權單位認爲,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在個人購房信貸中靠掙取利差盈利,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是其降低風險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評估費是信貸成本的一部分,理應由商業銀行或公積金中心承擔。
上述《通知》中規定:“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託,但商業銀行與貸款申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託人承擔。”消協組織分析:“現實中,商業銀行利用其強勢地位,將約定條款作爲通例,刻意迴避承擔評估費的原則條款。”消協組織建議,相關部門應廢除這一條款後半句的“約定”部分。
約定條款非但無助於信貸公平,反而成爲商業銀行濫用強勢地位轉嫁評估費的依據。消協組織表示,貸款申請人往往懾於商業銀行和公積金貸款中心的強勢地位,不得不喪失締約自由,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單方約定。(記者竇紅梅)
標籤:評估費房產約定抵押物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