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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7日電(記者孔祥鑫)日前,北京市住建委、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與銀監會北京監管局共同印發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預售資金使用行爲。如開發企業項目出入賬存在問題並未按期改正,情節嚴重者網上籤約將被暫停。
據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2010年12月1日《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及使用得到有效規範。此次印發的《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施行,對加大預售資金入賬監督力度、強化區縣屬地監督責任及銀行監管職責等方面進行了調整。適用範圍包括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在內的所有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監管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所有形式的購房款。
《辦法》要求加大預售資金入賬監督力度。監管銀行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時、足額將預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的,應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項目出入賬存在問題的,要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限制網上籤約,情節嚴重的,可暫停該企業在北京市全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網上籤約。
《辦法》強化了區縣屬地監督責任及銀行監管職責。一是強調區縣要做好日常指導、監督,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加強監督項目預售資金的出入賬;二是要求監管銀行要及時報送發生入賬問題的項目;嚴格按照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數據接口規範上傳數據;定期覈查資金審批支出等環節情況。監管銀行未按要求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或未履行上述職責的,可取消其監管新項目資格。
《辦法》還規定,擬預售樓棟中含7層以上建築的預售項目,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適當增加用款節點,保障項目建設資金;入賬資金超出剩餘工程建設節點所需費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使用超出部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