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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開發商違規收存或使用預售資金將全市限制預售,不僅如此,連開發商收取的購房定金,也將納入商品房資金監管範圍。昨日,北京市住建委公佈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之前的暫行辦法相比,除進一步細化資金監管範疇外,考慮到部分項目建築規模較大、建設週期較長,部分大項目的開發商提取工程建設款的節點有所增加;此外,曾在徵求意見稿中被排除在資金監管的經適房則“再度迴歸”。
2010年10月,北京出臺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的暫行辦法。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正式辦法是對《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後的正常完善。考慮到部分項目建築規模較大、建設週期較長,地下結構完成到結構封頂節點時間跨度較大,期間將發生大量工程建設費用,《辦法》規定,擬預售樓棟中含7層以上建築的預售項目,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適當增加用款節點,保障項目建設資金。
這是否意味着樓市調控的放鬆?對此,北京市房協祕書長陳志表示,這與放鬆調控沒有任何關係。“目前的這些環節下,開發商提取項目建設的資金有不暢的情況。政府重點監管的是開發商用於項目建設的資金,如果不讓他們用好建設的錢,儘量發揮資金效能,房地產開發的風險就仍未解除。相反,還會造成無錢建設,影響工程進度。”
陳志表示,此次修改對購房人沒有任何影響。對於購房人來說,最重要的一個節點就是最後一個,即購房人可單方辦理房產證,這個節點並無變化。而且徵求意見稿中仍然規定,在這個節點前,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低於項目工程建設費用的5%。這部分錢就相當於開發商的“保證金”,也是對購房人權益的保護。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暫行辦法中商品房和經適房都適用資金監管的制度。去年的徵求意見稿中經適房已不再列入,而此次《辦法》又再度將保障房納入預售資金監管。對此,業內人士表示,由於保障房建設量不斷增加,這部分資金佔比越來越大,且由於是民生工程,如果一旦開發商存在挪用,後果不堪設想。
此外,在資金監管制度下,商品房預售時,購房人的購房款將直接存入專用賬戶,開發商不得直接收存。開發商收存的定金,要在網籤後兩個工作日內存入專用賬戶。購房人申請住房貸款的,銀行也將把貸款直接發放至專用賬戶。《辦法》還增加了對開發商違反資金監管的處罰。開發商如果未按規定收存或使用預售資金,情節嚴重的,暫停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全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網上籤約,並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