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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15年前買房後隨即去外地工作,一直未實際入住,15年後發現該房屋被擅用,張先生將開發商北京市鑫華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18萬元。近日此案正在通州法院審理中。
據張先生說,他於1998年與被告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約定19萬餘元購買位於通州區四海公寓一套商品房,之後他以現金方式支付全款後得到該商品房的鑰匙。此後,張先生前往南方工作,其間15年一直未委託親戚、朋友等對房屋進行看護等。今年春天,張先生回京後到他的房子裏查看,意外發現該房屋的門窗和鎖均已被更換,且掛上綜合治理辦公室的牌子。經與物業聯繫得知,去年底,有關部門對小區內無主房屋進行清理,因其房屋一直無人居住,物業也未通過其他方式查詢到房屋的登記情況,故有關部門更換了房屋門窗。協商未果後,張先生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給其辦理房屋產權證,並賠償其15年的經濟損失18萬元。
開發商在法庭上說,張先生手裏僅有購房合同,一方面公司需對15年前的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覈實,另一方面張先生沒有交款的收據或發票,開發商經過查詢也沒有發現該房屋的收據或發票,因此無法爲張先生辦理產權證。對於張先生主張的18萬元賠償,開發商表示與其無關。
張先生則稱,合同上沒有關於交款時間的約定,開發商也沒有催要過款項,所以這是一個全款購房合同,其早在15年前就將全部房款交給了開發商,他只是丟了發票。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