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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考導遊證的趙女士特意入住考點附近的酒店,並向酒店預定“叫醒服務”,結果睡過頭錯過考試。趙女士以酒店違約爲由起訴索賠。孰料,開庭當天趙女士再次起晚,法院自動撤訴。
錯過一年一次的考試,趙女士肯定窩火,難免想找酒店算賬。可酒店打起太極推手,稱6點半叫醒過趙女士,所以到了約定的8點就沒再叫。這之中有一個半小時的時間差,“叫早”豈能這麼早?酒店的託詞能否禁得住推敲?進一步考究,目前酒店業的叫早尚無服務標準,如果叫了卻沒醒,或者沒醒質疑沒叫,都存在糾紛隱患。
俗話說:“不能在同一個地方摔倒兩次。”趙女士先後睡過了考試與開庭,這份遇大事睡得香的心寬,讓人啼笑皆非。自己的事首先得自己上心,如果把寶都押在別人身上,算是對自己負責嗎?決定再次起訴的趙女士,恐怕要吸取前車之鑑,別再鬧個“睡過三巡”。至於酒店業,也該對叫醒服務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