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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畫
深圳海關位於華強北商圈的福利房項目海馨苑入住尚未滿5年,有些海關職工已迫不及待地以每套400萬元以上的價格進行出售,有的戶型估價已接近千萬。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調查發現,從1984年至今,深圳海關興建了10餘個福利房項目,分布於鹽田、羅湖、福田、南山、寶安5個行政區。單身宿捨、兩居室、三居室,樓梯房、高層住宅,品種各異,數量繁多。『這麼多項目,可以和小型地產商媲美了。』有業內人士感嘆(6月4日《每日經濟新聞》)。
從1984年至今,深圳海關興建了10餘個福利房項目,而海關職工卻以每套400萬元以上的價格進行出售,有的戶型估價已接近千萬。眾所周知,福利房早已叫停,為何深圳海關至今還在建設福利房呢?其實,這個所謂的福利房就是現在人們所說的保障房。
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的省市用鼓勵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來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設新模式。應該說,這種探索未嘗不可,因為這對於政府建設保障房也是一個有益的補充。需要厘清的問題是,企事業單位應該建什麼形式的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准、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房構成。倘若企事業單位都像深圳海關那樣,只是建設帶有福利性質的經濟適用房,這對社會來說則是不公平的。正如有專家所說,如果部分企事業單位可以在自有土地上建住房,那沒有地的企業,如果也需要解決員工住房問題,政府是否能劃撥土地讓他們自建?土地不是說誰先佔有就是誰的,事業單位擁有的自有土地,終歸是國家的土地。
同樣是國家土地,有地的企事業單位就可近水樓臺先得月,這對於無地的單位來說是不公平的。同樣是在國家土地上建房,社會上能住上經濟適用房的是低收入者。而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一些高收入的單位,在員工收入大大高於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的情況下,卻人人都可享受經濟適用房的優惠,從本質上說,這是典型的公共資源分配不公。深圳海關的一些員工,轉手將這些經濟適用房以400萬元,甚至上千萬元售出,不能不說是利用公共資源分配不公,而大發橫財。
因此,對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房,必須約法三章。也就是說,有關部門應該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在自建保障房的過程中,只准建廉租房、公共租賃房,重點解決低收入員工住房困難的問題。而絕不允許建設帶有福利性質的經濟適用房,以防止利用公共資源為單位員工謀利,造成公共資源分配不公。(楊傑)
標簽:福利房分配不公深圳海關經濟適用房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