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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時江蘇省南京市就有了廉租房,11年裏共配租了3600套,但是本該“有進有出”的廉租房在這期間卻僅僅只收回了四套。而這僅有的四套房屋,沒有一例是因爲居住者收入提高而主動退出的,而是因爲承租人死亡,即便如此,其中的兩套還是強制收回的。(見6月3日《中國青年報》)
廉租房是確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能夠以低廉的價格租到住房,以此解決最基本的住房需求。換言之,在保障房序列裏,廉租房是提供給符合保障房條件且經濟條件最爲困難的一批人,廉租房是用來爲這些困難羣衆“兜底”的。
按照相關規定,廉租房住戶獲得的只是臨時的居住權,一旦他們的收入和住房情況超過廉租房標準,應將房子騰給其它符合條件的輪候住戶。但現實情況是,廉租房的退出機制並不健全,監管力度亦很薄弱。
不過這不能全部歸咎於住建部門,作爲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管理部門,他們只掌握居民的房產信息情況,對於居民的其它資產變更情況,分散於金融、交通、人社等多個部門,難以實時對接,致使個別人利用這些漏洞,住上了本不該屬於自己的保障房,或者超標後拒絕騰退。
對於住建部門而言,遇到拒絕騰退者,時常是一無強制力,二無對應的懲處機制,規劃好的廉租房退出機制,事實上成了“紙上談兵”。當然,不是每一個超標的保障房居住者都是惡意霸佔,之所以出現“有進無出”的情形,與相關部門缺少告知程序、收入信息跟進不及時有關,當然,個別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申請門檻長期維持不變,也是一個原因。
廉租房騰退困難,將導致政府不得不爲持續新增的低收入羣體,不停地新建廉租房,最終致使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擠佔經適房、限價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供地,造成其它收入羣體購房困難,形成惡性循環。
對於保障性住房來說,“建得好”只是第一步,能不能“分得好”,並且“管得好”,能不能儘快完善相應的保障房退出機制,建立實時動態的保障房資格審查系統,並對已經承租或出售的保障性住房進行有效監管,形成良性循環,考驗着地方政府的智慧。□趙昂
標籤:保障性不及時歸咎於僅僅只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