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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鄉縣城關鎮鹿齡社區居委會原書記何某、組長王某,在當地土地開發過程中多次加價向開發商索賄150萬元。5月23日,兩人以受賄罪分別被西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
2009年初,經西鄉縣政府審批同意,對該縣城關鎮鹿齡社區居委會一組櫻花廣場西南角4.99畝土地進行商業開發。漢中一家房地產公司法人代表羅某得知此事後,數次與時任鹿齡社區居委會書記的何某以及鹿齡社區居委會一組組長的王某進行磋商,希望能購得該宗土地進行商業開發。在協商土地價格過程中,何某、王某向羅某提出要好處費80萬元,之後又提高到120萬元。在簽訂出讓協議時,何某、王某又將索要的好處費提高到150萬元。同年4月15日,羅某將150萬元現金送給了何某、王某。
法院審理認爲,何某、王某是基層組織的管理人員,本應廉潔自律,但卻利用職務便利,在土地徵收的過程中索取賄賂,數額巨大,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後,兩人拒不退贓,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張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