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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如何規範和保護“網購時代”消費?怎樣確保消費者信息安全?產品質量不過關,退貨是否順暢?消費者維權“舉證難”何時了?這些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消法修正案草案均有涉及。
看點一:網購
對網購欺詐說“不”
隨着信息技術發展,網購逐漸成爲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草案規定首先是要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
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草案規定當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看點二:個人信息
經營者不得擅自泄露
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爲目前普遍困擾消費者的一個難題。草案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
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並確保信息安全。
看點三:商品“三包”
七日不再是硬約束
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質量的有效措施。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現行消法沒有規定“三包”的具體天數。這次草案規定,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自收貨之日起七天內,消費者仍可以不符合質量要求解除合同,擴大了退換的條件。
看點四:缺陷商品
消費者不再“舉證難”
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感覺,在商品房、網購、金融消費等領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維權難,維權成本高,有時候“追回一隻雞,得殺掉一頭牛”。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此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邱寶昌評價說,這樣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消費者就不用再自己舉證了,避免了鑑定難、成本高、不專業等難題,方便了消費者維權,也可倒逼經營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質保證上來。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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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虛假廣告
承擔連帶責任
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強化了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的責任。
草案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食品藥品等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據新華社電
商品摻假或冒充
處50萬以下罰款
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加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爲的行政處罰力度。如經營者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且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視情節加大處罰力度,將現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爲“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把現行法律中“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爲“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