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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將於6月1日起實施《泰安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房屋租賃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出租住房應以原設計的房間爲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23日,記者從泰安市房管局瞭解到,《辦法》規定4類房屋不得出租:屬於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
按照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在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房屋租賃備案。市房產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租賃合同備案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備案,出具房屋租賃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房屋租賃備案內容發生變化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租賃備案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的變更或者註銷手續。房屋租賃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補領。
未進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違反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進行出租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新聞鏈接
《泰安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包括泰山區、岱嶽區、泰山景區、泰安高新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具體位置、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等。(記者樑敏通訊員劉志強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