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國五條出臺之後,網上盛傳司法避稅、陰陽合同、假離婚等避稅手法,一些人認爲合理避稅沒啥大不了,個別地方甚至爆出離婚率暴增三成,而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獲悉,曾爲避稅而離婚的過來人阿強是一個真實案例,不僅丟了妻子還丟了房子,不禁令人唏噓。
前妻和賣主假婚求贈予房產
2008年5月,爲了安家,工作在順德的阿強與妻子阿嬌商量想在順德買房,看來看去,看中了位於順德容桂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小三房。經和賣主黃某商談,最終雙方將房價確定爲24萬元。
就在兩人準備付款買房時,到房地產交易中心一看,原來房屋過戶的稅費和土地使用權費,都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因爲事先已談好,各種稅費都由買家承擔,兩人想來想去這錢花得有點“冤枉”。
這時有“高人”指點,雙方可以先離婚,阿嬌和賣主再結婚,讓賣主把房子贈與給阿嬌,保證花不了幾個錢,也就是花幾個婚姻登記處的手續費而已。
阿強二人當即找到黃某,把想法跟黃某一說,黃某稱,當時也有點犯難,不過想想自己也沒啥損失,何不助人爲樂呢?
2008年7月2日,阿強帶着妻子阿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手續。而第二天阿嬌“火速”與黃某登記結婚。
14天后,黃某將房產“贈與”阿驕,並辦理了過戶。辦理過戶的4天之後,按照事先的約定,阿強分幾次將房款打給了黃某。
就在黃先生收到最後一筆房款的第二天,他與阿嬌辦理離婚手續。這段法律上的婚姻只持續了1個半月。
明白人還告訴阿嬌,房子是她和黃某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小心日後被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去一半。爲了不留“手尾”,之後阿嬌還與黃某簽訂了離婚補充協議,約定房屋歸阿嬌個人所有,並對此辦理了公證。
避稅成功原夫妻雙方卻對簿公堂
然而,避稅目的已經達到,阿強和阿嬌爲何又會對簿公堂呢?
據知情人士透露,阿強與阿嬌當初約定,辦完房產過戶後就復婚,開始有房一族的新生活。誰知道,阿嬌獲得房屋產權之後,便拒絕與阿強聯繫,阿強幾次找阿嬌提復婚的事,阿嬌都避而不見,這時阿強才恍然大悟,原來妻子已變心。
然而案件發生在4年前,當時人們對假離婚避稅還沒有今日這樣的“堂而皇之”,即便黃某在法庭上戳破事實真相,阿強和阿嬌還是不肯承認假離婚的事實,尤其是阿強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說。
對於自己和黃某的閃結、閃離,阿嬌的解釋說,黃某與自己離婚後,很短時間就與另外一名女子結婚生子,這說明是因爲黃某的過錯造成了自己與黃的婚姻破裂。黃某爲補償自己,故以公證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贈與自己。
而對此,阿強也只能舉旁證推翻阿嬌的說法,阿嬌在與自己離婚的第二日便與黃某結婚,而後又於1個半月之後離婚,哪來的戀愛,又哪來的補償呢?
正在大家都不知道阿嬌和阿強葫蘆裏究竟賣的什麼藥的時候,黃某曝出猛料,其與阿嬌確實登記結婚過,但與阿嬌登記結婚、後又離婚的目的是應阿嬌的要求幫助其辦理過戶手續時逃避土地出讓金和契稅。如今無故被牽連,他不得已才揭露真相。
離婚避稅或“人財兩空”
-法官說法
案件二審主審法官翁豐好告訴記者,本案是離婚避稅最後招致訴訟的典型案例,雖非所謂的國五條引發的“政策性”離婚,但或許可以給正在爲房子動腦筋的夫妻以警示。
翁豐好說,離婚避稅不但婚姻雙方當事人要承擔“人財兩空”的風險,作爲賣方的房主,一旦與買方異性結婚,從法律上二者就是合法的婚姻關係,權利義務就要受相關法律調整,需對婚姻存續期間債務承擔責任,極有可能像本案黃某一樣要面臨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所以爲避稅假離婚、結婚,買方、賣方都要承擔風險。
對於網絡上盛傳的“司法避稅”借法院判決過戶的手法,翁豐好說,這種做法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是行不通的。法院審理欠款糾紛中,判決時通常會對欠款數額和還款日期予以確認,不會直接判決“以房抵債”,即使當事人自願申請以房抵債,也不會得到司法確認。
翁豐好表示,此類訴訟已經涉及虛假訴訟的範疇,新《民訴法》加大了對虛假訴訟的懲戒力度,一旦發現當事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唐夢通訊員/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