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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5日,徐某與某開發商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徐某支付開發商定金5萬元,3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樓市調控“新國五條”政策,後“京十五條”政策實施,進一步提高二套住房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徐某無法購房,起訴開發商追索5萬元。
因原告徐某家庭已通過銀行貸款購房,此次購買屬於二套房範疇,徐某認爲新出臺的政策可能超出其支付能力,遂在與被告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署事宜時,要求被告將其口頭承諾的如下內容簽訂書面補充條款:若貸款辦理期間首付比例提高或貸款利率上調則購房合同無效,被告退回之前所交一切費用。但被告拒絕書面增加此條款,因此雙方沒有簽署購房合同,後“京十五條”政策實施,原告無法購買此房。
後原告徐某多次要求被告返還所交5萬元現金,被告拒絕支付,只同意退還4萬元。徐某遂向通州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返還現金5萬元整。目前通州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