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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几天內,物業管理公司所發出的針對業委會的傳單遍佈小區的電梯間,由此引發了一場訴訟:小區業委會直指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業委會的起訴,理由是業委會不享有名譽權。
2012年4月,廣州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在廣州市荔灣區XX小區的電梯間,張貼了《關於本次上門與業主溝通及問卷調查結果通告》。該通告共在小區張貼311份,主要內容是稱業委會沒有將收益直接用於小區的服務當中。這引發了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不滿,認爲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這個行爲侵犯了業委會的名譽權,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日前,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在審理後,認爲本案中的原告業委會並不屬於法人,不享有名譽權,駁回了業委會的起訴。據悉,裁定作出後,雙方都沒有上訴。
爲此,一審獨任審判員、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法官黃耀升介紹,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經業主代表大會授權,就物業管理有關的、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與物業無關的,個別或部分業主的事宜,業主委員會無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業主委員會不是法人組織,且其只在一定條件下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故其不應享有名譽權,不能在名譽權糾紛中作爲原告進行訴訟。記者董柳、通訊員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