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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近日對北京市高院關於違法建築物等強制拆除問題作出批覆稱,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一會兒規定強拆必須由法院進行,一會兒規定法院不再參與強拆,而且,每個規定出臺後,都有學者、專家們來叫好。爲前者規定叫好的理由是,認爲由法院來進行強拆體現了“司法審查”的原則,更能做到公平、公正;爲後者叫好的理由是,法院不參與強拆,體現了司法改革中的“裁執分離”原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更能保障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這些看似相互矛盾的規定,讓普通公民處於雲裏霧裏,難以分辨。
其實,必須由法院來親自強拆的,是指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不參與強拆,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的,是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行政強制法》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這兩者區別按理應當是很明顯的。一個是對合法的房屋進行徵收,如果要強拆,那就必須申請法院,另一個是對於違法的建築物進行強拆,不必申請法院,直接由行政機關來執行。但在“土地財政”之下,由於地方政府對於土地的高度依賴性,這兩者之間的界限就不是那麼明顯了。有些房屋,明明是合法的,但地方政府要繞開法院,就可以宣佈它爲違章建築,就可以直接拆除。目前,已經發生了許多起這樣的案件,地方政府在與公民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將公民合法的房屋宣佈爲違章建築,直接予以拆除。當公民需要法院來保護時,法院卻給行政機關開了“後門”,讓他們直接溜走了。
如果站在司法公正和國際慣例的角度上講,法院不直接參與強拆,更能體現公正。但是現實中,公民們又更希望將強拆權全部交給法院。因爲比起行政機關直接強拆,法院畢竟會更加慎重對待強拆,更多從法律的角度而不是地方經濟角度考慮問題,因而,強拆顯得更爲公正。
對於地方政府而言,他們不希望將強拆權交由法院,因爲,兩者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一個從經濟角度,一個從法律的角度,總可能會產生這樣那樣的摩擦,不如由行政機關直接拆除來得乾脆、直接和高效。對於法院來說,他們其實不願意接受“強拆”這個燙手山芋,因爲強拆完全順從於地方政府旨意,往往與法律相悖,甚至將上訪的矛盾堆積在法院,所以,還是將強拆一推了之最理想。
所以,無論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還是違章建築,是否必須由法院來強拆,標準必須統一,或者是一律必須向法院申請,或者是一律由行政機關直接執行,不要讓公民不知所措。當然,更重要的是,要進行司法體制改革,樹立司法的權威,讓法院的人財物擺脫地方政府的控制,讓法院無論是直接參與強拆還是監督行政機關強拆,都是遵循法律而不是看別人的眼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