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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又一個“3·15”即將來臨的日子,一條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微博吸引了十幾萬網絡玩家的興趣。該微博以調侃的口吻指稱乳業巨頭蒙牛打出不存在的日期,言下之意是蒙牛涉嫌產品生產日期造假。隨後,蒙牛方面發佈微博迴應稱,博主所曝產品明顯系假貨。但呼應者寥寥。
又是一樁牽涉“微博造謠”的網絡事件。
“故技”重施
此次的“日期風波”幾乎是一年前事件的翻版:先是網友以調侃的口吻曝光說蒙牛的產品包裝上居然打出了“2月30日”的生產日期,然後引起網友的大量轉載,隨後蒙牛方面出面解釋和澄清,但呼應者寥寥。
平心而論,蒙牛方面此次提供的證僞證據還是很有說服力的:1、博主曝光的“2月30日蒙牛照”與一年前網友曝光的“冒牌蒙牛照”完全一致,應爲舊照新發。一年前的信息經警方覈實,已經被證明爲“假冒蒙牛產品造謠信息”,當事人已經道歉和承擔法律責任,因而不能被採信。2、蒙牛酸奶產品的編碼爲13位和14位,而“2月30日蒙牛照”上的編碼爲8位,而且照片上的包裝系蒙牛舊版,2011年12月蒙牛已經啓用新版包裝,由此可以很容易判定被曝光產品和微博內容的真僞。
實際上,要弄清博主是不是造謠,從技術上說很簡單,只要搞清楚所曝光的產品是不是蒙牛生產的以及正品包裝的日期是怎麼打上去的,真相即可大白。
根據媒體的公開報道,博主“曝光”的內容毫不新鮮。2012年3月6日,同樣是“3·15”前夕,即有網友曝出相同的內容,聲稱蒙牛的產品包裝上打出了“2月30日”的生產日期,而且還配上了產品的圖片。一個星期後,該條微博被髮布到新浪微博上,且立即被大量轉載,蒙牛方纔做出迴應,澄清說被曝光的酸奶產品非蒙牛所產,希望網友聯繫蒙牛,以便查清來源。後來經過查證,被曝光產品確係假貨。但是謠言沒有因此而停止,網絡上有關蒙牛日期造假的帖子仍然絡繹不絕,而蒙牛方面的解釋和澄清很少引起關注。
謠言被誤傳 真相被忽視
但問題是,一則早已被證僞的“舊聞”爲什麼還是會引發網友的高度熱情,而廠方的闢謠則反覆被網友忽視呢?
蒙牛是行業標杆企業,而食品安全又是最近幾年輿論熱炒的題材,所以有人“傳出”蒙牛出事了,引起公衆的高度關注是理所當然的事。而對於“傳言”,身處大衆傳媒勃興的時代,普通民衆短時間內是很難斷定真僞的,因而往往會表現出三個傾向:一是更容易接受最先接觸到的信息,即所謂“先入爲主”;二是更容易相信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即所謂“以我爲主”;三是更容易接受充滿趣味性的消息。正因爲如此,很多傳媒專家感嘆,要想短時間內徹底粉碎謠言,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2月30日蒙牛照”事件正好滿足了上述三個傾向:
“曝光者”首先說,蒙牛的生產日期造假,而且十幾個小時就傳播給了十幾萬人,等到蒙牛方面做出迴應,“先入爲主”已經形成。
面對“傳言”與蒙牛方面的澄清,普通民衆應該相信哪一個?短時間內,相信“傳言”至少對自己無害,所以“傳言”暫居上風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
與蒙牛的澄清相比,“傳言”所包含的信息顯然更具故事性和趣味性。哪一個更能吸引人,效果立現。由此不妨引述一個大衆傳媒中非常有名的案例。美國搖滾巨星邁克爾·傑克遜由黑人變成了“白人”,原因實際上很簡單——他得了白癜風,需要用很多化妝品來掩飾身上的病斑,所以外人看到他的“膚色”是白色的。但是媒體抓住他曾整過容的事實,散佈說他的皮膚是漂白的。雖然他的經紀團隊和醫學專家反覆澄清說,他的皮膚變白只是因爲生病而與三次整容無關,而且漂白皮膚的說法從臨牀醫學的角度來說是很難成立的,但是相信“漂白說”的人至今仍然遠遠多於相信“病變說”的人。爲什麼?因爲“漂白說”的故事性和趣味性顯然遠遠大於“病變說”。
呼籲設置法律柵欄
正因爲謠言具有吸引普通民衆眼球的巨大能量和價值,加上“造謠”和“傳謠”所付出的道德代價和法律代價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很多人(包括一些小報和當下活躍的自媒體),無論是出於單純吸引“粉絲”,還是帶着商業目的,對“造謠”和“傳謠”總是樂此不疲。
以微博爲代表的自媒體的興起,無疑給普通民衆更自由表達意見提供了便捷的平臺,但此中明顯存在一個個人自由與社羣權益的界限問題,正如19世紀英國哲學家、《自由論》一書的作者密爾所言,羣己權界必須遵循兩條原則:“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爲自己的好處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避而遠之……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應當負責交代,而且還應當承受社會的或者法律的懲罰,如果社會的意見認爲需要用它們來保護自己的話。”
但現實是,我們的立法進度還不能令“越權者”爲自己傷害他人利益的行動“向社會負責交代”。2012年3月,江西一家法院對首例微博名譽侵權案做出了判決,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第120條有關保護公民隱私權和名譽權的規定,判定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但是判決結果沒有得到社會輿論的認可,相關立法的缺失,由此被充分暴露出來。
與江西微博名譽侵權案相比,“2月30日蒙牛照”事件涉及的法律關係更加複雜,一則當事雙方的行爲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極度不對等;二則當事雙方的民事承擔能力極度不對稱,因而需要更加專門的法律來加以調節。
當謠言不經常止於智者時,那就需要給謠言設置一道嚴密的法律柵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