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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在此期間,妻子與親戚串通,瞞着丈夫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賣給親戚,然後再轉賣他人。雙方離婚後,丈夫起訴要求妻子賠償財產損失。通州法院上午通報,判決妻子張某賠償70萬元。
吳某與張某原系夫妻,兩人共有兩套房屋。
2008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套登記在妻子張某名下的房屋由丈夫居住。分居不久,張某即與其親戚李某串通,瞞着丈夫把丈夫居住的房屋賣給李某並辦理了過戶手續。此後,李某又通過中介公司,以14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賣給劉某。過戶前,劉某提出看房,李某謊稱房屋出租,只帶劉某看了樓上類似的戶型。
劉某信以爲真,交付全款後雙方辦理了產權過戶。李某謊稱租賃合同已到期,但因租戶外出,讓劉某自行開鎖收房。劉某開鎖時,在該房內居住的吳某母親報警。此時,吳某才知道房子已經被妻子偷偷賣掉,他很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後,由於第三人劉某是善意取得了該房產權,吳某隻得被迫騰房。他只得再次起訴,要求前妻張某和其親戚李某,賠償其財產損失70萬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判決張某賠償吳某70萬元,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