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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協議離婚的劉先生和張女士“離婚不離家”,後來因房產拆遷劉先生獲686萬拆遷款,劉先生將686萬餘元打到了前妻賬戶上,轉賬4天后劉先生再要錢就被張女士拒絕。昨天該案在豐臺法院右安門法庭開庭審理,男方稱前妻僅是代爲保管,而女方稱男方有家暴行爲,這筆鉅款是爲補償。
據劉先生起訴稱,他與張女士離婚後,考慮到兒子的撫養和住房問題,雙方“離婚未離家”,還在一起居住。2012年9月,因自己的一套房產拆遷,村委會補償了他686萬餘元,劉先生爲防止其他家庭成員對該筆拆遷款起爭執,就協商將款轉至前妻賬戶。轉賬4天后,劉先生向前妻索要被拒。
雙方爭議的焦點就是這筆鉅款的性質,劉先生的代理律師稱,這筆鉅款是讓張女士臨時保管。而被告張女士的代理律師說,“正常人之間的借款都要打借條,而原告把這686萬餘元讓別人保管竟沒有什麼協議,這不是保管,不符合常理。”被告代理律師說,因爲劉先生以前有家暴行爲,常毆打張女士,他爲補償才把686萬拆遷款打給了前妻。
原告劉先生的代理律師還出示一份聲明,聲明稱張女士將涉案拆遷的房子贈與劉先生,“這說明這一筆拆遷款應屬於原告。”被告張女士的代理律師說,之所以當時寫這份聲明,是爲多獲得拆遷款,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屬於贈與。
此外,劉先生還稱離婚後他沒有離家,雙方一直很信任。但前妻張女士的代理律師稱雙方離婚後就沒有什麼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