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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上漲賣主反悔稱未經妻子同意律師解讀
事件回放
2008年,經中介公司介紹,王先生將名下的一套房賣給了李先生,雙方在中介公司的見證下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爲150萬元。
合同簽訂後,李先生依約支付了5萬元定金,並於一週後支付了50萬元首付款。
因王先生當時尚未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雙方便籤訂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等王先生取得產權證後,雙方再去辦理過戶手續,李先生再向王先生支付餘款100萬元。
后王先生取得了房產證,李先生要求其配合辦理過戶,但當時房價大幅上漲,王先生明確告知李先生拒絕履行合同,並稱買賣房屋時未經其妻子同意,買賣合同無效。
李先生認爲,支付定金時,王先生曾打電話向其妻子確認過付款賬戶,且房產證上寫的是王先生一個人的名字,購房合同應有效。
律師解答
北京市盛峯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鬆說,王、李二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王先生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已構成違約,李先生可要求王先生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李鬆律師說,房屋登記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且房屋所有權證上寫明的是王先生單獨所有。
李先生在購房時已經盡到了相關的注意義務,中介公司亦在交易過程中對王先生的房產證進行了審覈。
且在李先生支付房屋定金時,王先生曾親自向其愛人確認過付款賬戶,說明王先生的妻子知道賣房之事。
所以,王先生處分房屋並未侵害其妻子的合法權益。
依據《物權法》規定,李先生已按約支付了房屋價款,購買房屋的價款也合理,且李先生在購房時已經盡到了了解物權公示的相關注意義務,應屬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律師提醒,因房價波動大,很多人在賣房後又以未經共有權人同意爲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因此,購房時一定要認真審覈房產證,並瞭解購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如共有人同意出售,最好讓其出具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