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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日主持召開本屆政府最後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範圍。
中國的房產稅改革一直曲折多艱,從1986年起逐步恢復對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的房地產徵稅,到2009年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再到2010年在滬渝兩地開展試點,財政部去年還將“穩步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列入年度工作重點之一,發改委也曾在去年下半年表示穩步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而新近的報道表明,有關部門將暫緩推進房產稅試點的擴大。
那麼,房產稅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稅種,它的徵收對國家社會到底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呢?
房產稅作爲直接稅,以其無法轉嫁的特點,相比於間接稅,更能體現出高收入人羣應該是這個國家的稅收主要承擔者的理念。中國目前稅制的困境在於,由於稅制的不健全使得本有較強支付能力付能力的富有人羣在事實上所承擔的直接稅比重,低到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地步,而房產稅是對財產的存量徵稅,這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貧富分化,體現稅制公平。
與此同時,較高的地方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往往是和較高的地方財政自主權相聯繫的。這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各級財政,都能擁有屬於自己的主體稅種和相對獨立的稅收徵收管理權,以保證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所要求的財力。就中國分稅制的現狀而言,房產稅恰恰是符合這一發展要求的。
在西方國家,房產稅的徵收從未遭到普遍的抗稅反應,這是因爲房產稅的稅收收入大部分用作提高地方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在一些國家,地方政府所管轄的學校、公共圖書館等公共設施以及警察、消防部門和街區維護等方面的開支,都由房產稅收入直接支持。
但在我們國家,房產稅遲遲難以落實的困境在於,城市土地實行國有,而70年土地出讓金和使用權已經收取,如果不改革現有的土地制度和財稅制度,單單指望房產稅來降低房價,無異於緣木求魚。增加的房產稅成本,一定會體現在租金和房價中,最終還是由消費者來買單。
與此同時,房產稅的開徵必須有較高的稅收徵管水平相適應。成功地實施房產稅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財產認定、評估、徵收以及執行的程序在內的強有力的稅收管理體系,這需要明確財產的所有權、良好的財產簿記、對財產價值的合理評估和有效的稅收徵管。
可見,我國房產稅的開徵理應成爲大勢所趨,但是就目前而言,在間接稅水平依然很高,地方主體稅種的建立與使用尚需規範,單單依靠房產稅是難以起到降低房價的作用的,反而會使公衆的稅痛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