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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深圳市房屋租賃管理費已於2013年1月1日起暫停徵收,但由於在相關條例中徵收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規定仍然存在,暫停徵收並不等同於真正取消該費用。2月22日,《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以修法的形式明確免徵房屋租賃管理費。
據瞭解,現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應當向房屋租賃行政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該收費被國家財政部、發改委明確要求取消。
近年來深圳市“兩會”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多次提出特區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收取的房屋租賃管理費與國家部委和廣東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業負擔。
深圳市財政委、市發改委聯合發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暫停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爲避免立法滯後,排除深圳市房屋租賃稅費改革中立法層面的障礙,深圳市政府圍繞取消徵收房屋租賃管理費對《條例》進行了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刪除《條例》第十三條以及與第十三條相對應處罰規定的第五十六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