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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張女士2005年購買的140多平方米的新房8年沒人居住,張女士以新房一直無人居住,其已通知物業公司不用供暖爲由拒絕交納2008年到2011年度的供暖費12900餘元被物業公司起訴,記者昨日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張女士一分不少的交納其拖欠的供暖費12900元及滯納金1000元。
2005年9月,張女士購買了海淀區萬柳萬城華府[最新消息價格戶型點評]龍園一套144平米的住房,2006年底辦理了入住手續並簽訂供暖協議,約定張女士每供暖季向物業公司交納4326元,逾期未交,甲方將按日累計加收0.3%的滯納金。但是從2008年開始,經物業公司多次催繳,張女士一直以自己的房子無人居住不用供暖爲由,拒絕交納供暖費。物業公司將張女士起訴,要求她支付2008年至2010年供暖季的供暖費合計12978元,同時支付拖欠供暖費的違約金2877.71元,共計15855.71元。
法院查明的事實是:張女士2006年底領取了該房屋鑰匙後確實一直沒有入住。但是該小區並不是張女士所說分戶供暖而是集中供暖,張女士以其新房8年沒人居住,已通知物業公司不用供暖因爲沒有證據,沒有得到法院支持。其被判全額繳納2008年到2011年的供暖費12900元及1000元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