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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氏家族”的不斷擴大,令一些官員膽戰心驚,也引發公衆對於個人住房信息公開的關注。昨日,全國多所城市被報道已於近期出臺新規,對輸入姓名查詢房屋權屬信息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專門約束。記者同時瞭解到,北京市住建委一直都不提供“以人查房”的服務。
多地立新規約束“以人查房”
昨日有報道稱,福建漳州、江蘇鹽城兩地已出臺新規,嚴禁“以人查房”,而廣州、深圳也在推進對房屋信息查詢從嚴的相關工作。
記者登陸福建漳州市行政服務中心官方網站看到,16日發佈的《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中規定,房屋權屬登記信息嚴禁以姓名(名稱)爲條件進行查詢,只能以明確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權證編號進行查詢,查詢工作人員對房屋權屬信息的內容保密。
中國鹽城網也於1月30日公開了《鹽城市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管理辦法(試行)》解讀。解讀中單獨列出“以人查房”條目,強調除申請人本人外,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證券監管部門辦案需要;律師提供法院調查令或受案證明等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持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的介紹信;住房保障部門憑被保障人申請保障住房有關證明、住房保障部門介紹信等可以有條件的“以人查房”;其他情形一律嚴禁“以人查房”。
北京向來沒有“以人查房”
市住建委昨晚重申,北京對於房屋信息的查詢,一直都嚴格執行《物權法》以及住建部下發的《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從沒有提供過“以人查房”的方式。
根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規定:房地產登記資料不得僅以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爲條件進行查詢。所有權人需提供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其他權利人需提供身份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或房地產他項權證、登記證明;利害關係人則需提供身份證明、與查詢房地產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房屋坐落,方可查詢、複製登記簿中相關信息。換句話說,僅憑姓名就能查詢房屋登記信息,不只是在北京,在全國都是一直不允許的。
房產信息公開並非隨意查詢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爲,不能否認“以人查房”在防腐過程中發揮的積極作用,但同時公民的隱私要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護,不能將“以人查房”擴大化。
據瞭解,即便在提出“個人房產信息公開”的美國、中國香港等地,也並不是指任意一位公民都擁有查詢另一位公民名下有多少不動產的資格,而是在政府或者房地產網站根據房屋的具體地址,可以查出房主、納稅、交易歷史等信息。 (記者趙瑩瑩)
“保護”如何不會變“庇護”
近日,一些地方出臺規定,對輸入姓名查詢名下房產作出專門約束。原因是“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發市民對住房信息安全的擔憂”。
財產信息屬於個人隱私。我們不能寫個姓名,就去隨意查詢他人的銀行存款;同樣,對個人房產信息,也應有必要的保護。嚴控“以人查房”,本身並沒有錯。這是一項早有明文規定的政策,也是各國保護個人隱私的通行做法。一些城市出臺相關規定,只是重申或執行有關法規而已。耐人尋味的是,本爲“解憂”的規定,卻引發了新的擔憂。人們擔心,那些“房姐”、“房叔”是否可以高枕無憂了?在“房產反腐”的當下,這種疑問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實,要紓解這些擔憂也不難。比如,監察機構對領導幹部申報的房產信息,理應有更嚴格的登記、覈查和監督;在嚴控“以人查房”的同時,反貪機構更要加強對公務人員來源不明財產的調查。如果這些措施同時跟進,就能既實現保護隱私的初衷,又打消庇護貪腐的焦慮。
我們常說,改革要系統配套。出臺任何規定,不僅要考慮自身合法,更要顧及羣衆期待。唯此,反腐倡廉才能給羣衆以信心,改革發展才能凝聚更多力量。(轉自人民日報《今日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