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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省國土資源廳獲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土地收儲與融資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按照通知要求,今後,我省對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等情形的土地,將不納入儲備。
據瞭解,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爲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爲,其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通知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控制土地儲備總規模和融資規模。“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
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後,收儲土地時應優先收購儲備空閒、低效利用及其他現有建設用地,儲備土地應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業。
據介紹,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納入儲備前,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政府無償收回的除外)、土地權利(包括他項權利)等情況進行認真核查。
據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對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未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等土地,不得納入儲備。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儲備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轉包。”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至於取得的收入,要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融資,但應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通知規定,土地儲備機構確需融資的,同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覈定其融資規模,並上報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覈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明確年度可融資規模。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應出示融資規模控制卡,土地儲備的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年融資額度已達到年度可融資規模的土地儲備機構,不得批准新的項目融資。(記者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