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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江蘇等地加緊出臺房屋信息查詢規範,對輸入姓名查詢名下房產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約束。江蘇鹽城稱,部分地區個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發市民對住房信息安全的擔憂。
不動產登記是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當然,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住房進行登記後,其隱私權應當受到有效保護,因而信息查詢權應當有着明確的限制,否則個人信息不正常流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受到影響的就不僅僅是官員羣體,而是所有參與了登記的人員。也正是因爲如此,國家法律纔對住房、身份等個人信息進行嚴格的保護。
有權必有責。規範房屋信息查詢,通過一定的程序設置、資格准入、條件把關確有必要。更何況,時下的房屋信息公開的法律尺度並不大,賦予個人的權利也相當有限。比如《物權法》和《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僅將查詢、複製限於“權利人、利害關係人”,使得房屋信息公開查詢變得相當複雜。
最近一段時段,通過住房信息曝光,還原了一些官員的真實情況,並因此成爲重要的反腐線索。應當說,一方面既充分顯示了社會監督力量的強大,另一方面又說明了住房信息公開的重要程度。也正是因爲如此,對於外界來說,如果嚴控了房屋信息查詢,無疑會束縛社會監督的手腳,變相對官員形成了一種保護。
從之前的失之過寬,到時下的管之過緊,各地在房屋信息管理方面呈現出左右兩極。保護個人信息固然重要,但如何給社會監督釋放空間,也是制度設計方面必須正視的問題。
從已有的經驗來看,未能建立和實施完善的政府官員信息公開制度,過度放大房屋信息查詢的作用,必然會帶來相應的負面效應。因爲官員財產除了住房以外,還有存款、債券、實物、其他有價證券和財產,而即便實現了更加開放而透明的房屋信息查詢功能,賦予了外界更多的權利,依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過,作爲一種制度嘗試和破題切口,規範房屋信息查詢應當考慮社會需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求。因而,在規範“以人查房”之餘,應當給“以房查人”一個制度出口。
房屋信息公開的程度其實也是官員財產公開程度的表現,而查詢權的保障程度同樣是檢驗知情權的一張試紙。嚴控房屋信息查詢的初衷裏,有沒有保護既得利益的思維,現在還無法下定論,不過在官員財產信息公開無以破題的情況下,收緊房屋信息查詢權只能激發民意反彈和強烈質疑。什麼時候房屋信息實現了聯網和公開,那麼官員財產信息纔不會成爲祕密。唐偉(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