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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女士問:我承租了位於江寧區將軍大道江南文樞院小區的門面房。2012年12月17日下午,江寧地稅局工作人員上門送達了一份《房屋出租稅收定額覈定通知書》,要求出租方補交2010年—2012年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產生的稅款。但房東身在國外,不便回國交稅。如果房東遲遲不去交稅,我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嗎?
答: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徵管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136號)第二條的規定,在本省範圍內出租房屋的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人員)應繳納相應的稅收。因此,不管房東的國籍如何,身在何處,都應該繳納稅款。
根據《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產稅有關政策的意見》(寧地稅發〔2006〕124號)第四條的規定,地稅機關發現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且無法找到出租方時,可將《納稅通知書》送達給承租人,由承租人在30日內找到出租人並通知其進行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若承租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找到出租方並繳納稅款的,視爲出租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應由承租人繳納房產稅。
因此,魏女士應配合稅務部門跟房東取得聯繫。如果房東確實不方便親自繳納稅款,可委託魏女士代爲辦理,使稅款能正常入庫,否則應由魏女士繳納房產稅。
蘇愛軍樑明霞李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