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先生通過鏈家地產看房並商談價格後,通過其他公司購買該房,隨後被鏈家起訴索賠3.5萬餘元違約金。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支付3000元違約金。
鏈家公司訴稱,去年8月,王先生通過該公司看了豐臺區一套房,簽了《買賣看房確認書》,並要求公司與房主商談房屋價格。此後,鏈家公司得知王先生通過其他公司購買了該套房屋。鏈家公司認爲,《買賣看房確認書》中約定,自簽署後12個月內,如王先生自行成交、及通過其他方以代理、居間方式與房屋出售人達成交易的,應按房屋實際成交價的2.2%支付違約金。故起訴要求王先生支付違約金35860元。
王先生辯稱,自己對《買賣看房確認書》並不知情,對方僅說是看房記錄,確認書屬於格式條款、霸王條款。
法院認爲,王先生的行爲構成違約,違約金本身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鏈家主張的違約金應以補償性爲主。目前,本判決已生效。(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