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市調控緊,開發商推出優惠活動以期吸引消費者。上海嘉定新城某樓盤先後推出“幸福家園”活動和“開盤優惠”信息,兩次活動優惠金額度均在4萬元上下。購房者莫先生兩次活動均參加,然而購房當天被告知,“幸福家園”活動的優惠額不能執行。
當日,莫先生雖然簽約且一次性交付房款,但認爲開發商言而無信,將其告上法庭。日前,經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開發商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前及“幸福家園”活動中均未告知莫先生只能享有一次優惠,法官認爲這張“幸福家園”的購房抵用券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支持了莫先生的訴請,開發商返還給莫先生4萬元。
兩項優惠只能用一個
2011年5月,有購房意向的莫先生來到嘉定新城某樓盤看房,莫先生對該樓盤的房型、周邊設施等各方面均滿意。他從售樓處拿到了一份廣告資料,廣告介紹了即日起參加其主辦的“幸福家園”優惠活動,最高可在開盤當日享受4萬元購房優惠。而且該樓盤委託專業機構在網上發佈的“幸福家園”活動廣告,亦稱最高優惠總價達4萬元。根據活動規則,完整參加“幸福家園”活動分四步,每完成一步即可參加抽獎活動並享受相應購房折扣優惠,優惠依次累加,具體金額爲2萬元、1萬元、1萬元和最終神祕大獎。
莫先生耐着性子全程參加了這次活動,活動結束後,他收到了一張印有他本人身份信息和開發商印章的價值4萬元的購房抵用券,上面註明限本人在開盤當天使用,每套僅限使用一張,按面額抵扣購房款。
2011年7月,該樓盤又在網上發佈了一則“開盤優惠”信息,稱開盤優惠總價立減4萬元,付意向金再享總價九六折優惠,莫先生就與開發商簽訂了VIP客戶預約單,約定支付誠意金2萬元,選房成功後轉爲購房定金。
沒多久,該樓盤正式開盤,莫先生與開發商簽訂房屋定金協議時,卻被告知只能享受4萬元的開盤優惠、九六折及一次性全額付款優惠1萬元,而“幸福家園”活動4萬元的購房抵用券無法同時使用。雖然莫先生對此表示異議,但因爲購房意願強烈,還是接受了這份協議。雙方隨後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商在合同的補充條款中載明,之前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資料均爲要約邀請,該要約邀請的內容與合同正文、附件和補充條款不一致的,以後者爲準。莫先生在簽約當日一次性支付了房款約103萬元。
法院認定開發商錯了
雖然買到了心儀的房子,但莫先生越想越生氣,認爲開發商言而無信,於是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房款4萬元。
法庭上,莫先生說,之前開發商並沒說過兩項優惠不能疊加使用,如今卻以此爲藉口推脫,顯然是缺乏誠信的表現。開發商卻強調,預售合同上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應以預售合同約定的內容爲準。莫先生買房時總價已經減了4萬元,說明已經享受“幸福家園”的優惠了。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一是“幸福家園”銷售廣告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二是莫先生能否使用購房抵用券折抵房款4萬元。
法院認爲,“幸福家園”銷售廣告旨在宣傳該樓盤的商業廣告,它載明瞭活動規則及參加活動所能夠享有的購房優惠,但未對交易房屋的標的、價款、數量等主要合同內容予以明確,屬於要約邀請。
雖然銷售廣告是要約邀請,但在該活動中,莫先生通過完成活動換取了一張載明瞭金額、使用規則、原告身份信息及被告蓋章的抵用券,這張抵用券的用途、價款、目的都具體明確,應當視爲具體約定,屬於附條件生效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幸福家園”活動與“開盤優惠”活動屬於該樓盤銷售的兩個不同的優惠活動,被告以廣告形式分別發佈,但未事先明示不能同時享受兩項優惠,足以讓莫先生產生信賴,認爲購房時可以同時享受兩項優惠。莫先生在開盤當天向被告主張抵扣4萬元房款,符合抵用券的使用約定,被告應當履約折抵房款。
法院同時認爲,被告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前及“幸福家園”活動中均未告知莫先生只能享有一次優惠,而在簽訂預售合同時,也未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他注意該條款及予以說明,所以該條款系事後免除被告責任的格式合同,對莫先生無約束力。據此,法官認爲這張“幸福家園”的購房抵用券對雙方仍具有約束力,支持了莫先生的訴請。
(文中當事人及活動名稱均爲化名)
(作者單位繫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