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北京1月26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陳芳葉鋒潘林青)徵用一畝農用地,給農民補償僅爲幾萬元甚至數千元;一經出讓,地方政府卻可能獲利數十倍乃至更多。如此懸殊“價差”,曾引發土地糾紛不斷。
將“改革徵地制度”寫入十八大報告,預示着中國將進一步解決目前農民反映最強烈的土地問題。1月23日的國務院全體會上,再次強調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應當按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維護農民財產權益。
如何確保農民更多分享土地增值“紅利”,徵地改革應突破哪些關鍵點,如何防止改革出現“偏差”……成爲各方關注重點。
土地補償:取消30倍的“天花板上限”
200多畝土地,村民拿到的補償及獎勵款等累計不過2400多萬元;而經地方政府“預徵”、儲備十幾年後,出讓的價格卻劇增至20多億元,百倍“價差”,讓村民們難以接受。
2011年發生在南方某市的土地糾紛,僅是近年來農地徵補過程諸多問題的縮影。按照相關規定,我國徵收農民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去年年底,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補償標準取消30倍的“天花板上限”,體現了國家對土地徵收過程中農民合法利益的保護。
當前我國城鎮化率已超過51%,土地價值“今非昔比”。“但現行徵地制度很大程度上將不少農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體系之外。”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守英說。
相關調查顯示,耕地徵用之後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資者和政府拿大頭,村級組織留下兩三成,農民拿到的往往不到10%。國土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近幾年的徵地糾紛看,多數農民不是反對徵地,而是因爲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