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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禪城某小區業主黃某,失竊後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19日,禪城法院一審判決該物管公司擔責兩成,向黃某賠償2000元。
業主失竊起訴物管
黃某住在禪城鴻翔北一街。2007年12月24日,他家意外被撬,包括相機、鑽戒、項鍊等物品被席捲一空,損失約1萬元左右。報警後,警方和物管人員都到場,後警方還出具了“報警情況說明”,並加蓋公章,註明“情況屬實”。
在黃某看來,失竊的主要原因還在於小區直到2010年初才真正實現封閉式管理,而此前三個出入口一直都沒有配置門口道閘等硬件設施。而讓他更鬱悶的是,此後盜竊案一直未破,經多次與物管溝通,也未有明確結果。今年9月,他最終決定起訴物管公司,要求免除其5年的物業管理費作爲承擔的過失賠償責任。
物管堅稱並無過錯
9月25日,禪城法院正式受理該案。
庭上,物管公司辯稱,黃某的訴訟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而且其物業服務也不存在任何過錯。
物管稱,該小區屬分期開發的項目,從1993年房地產開發至今,被劃分爲多個片區開發,才造成不是封閉式管理。從2008年6月起,物管公司借出款項,經業主大會同意對小區進行外牆圍閉,三個出入口設置了門禁等系統,於2009年底施工,2010年初完成。此前的小區硬件狀況只能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問題,不屬於物管公司的問題。物管公司已履行常規巡視、張貼溫馨提示等宣傳告知義務。其物業服務不存在過錯。
物管還稱,從2010年10月開始,黃某就已停止支付物業管理費,爲此也已被訴諸法院。此前的9月17日,禪城法院也已判決黃某向物管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2年7月的物業管理費、公攤電費等費用。
物管被判賠償兩成
經審理,禪城法院認爲,黃某自被盜後至2012年8月被告另案起訴黃某支付物業管理費時一直以各種方式向被告要求賠償其被盜損失,存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因此並未超兩年的訴訟時效。
法院認爲,被告作爲原告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公司,合同約定被告負有安保義務爲24小時巡邏防範,但在被告提供的保安員巡邏籤更簿中未能顯示在被盜案發當日有巡邏記錄,不能證明其在案發當日全面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
據此,法院認定,物管方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中存在一定過錯,酌情確定被告對原告財物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令物管向黃某賠償2000元,並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黃曉晴通訊員邱小華)